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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期限之争的逆转——A公司717万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夺回的幕后故事

发布者:刘杨飞律师团队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78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7年8月,A公司(化名)与B公司、C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意向协议书》,承建年产200万件汽车铝车轮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完成综合楼、办公楼、钢结构厂房等主要工程,并于2018年7月28日签署《结算方案备忘录》。然而,B、C两公司仅支付400万元,剩余款项长期拖延。
2020年9月,A公司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717万余元,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以“工程已于2018年交付使用,优先权6个月期限已过”为由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
A公司不服,委托刘XX律师团队于2021年底提起上诉。刘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工程价款数额直至诉讼中司法鉴定才确定,优先权起算点应自数额确定之日起算”的核心观点,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判例作为佐证。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关于支付XXX元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项;

  2. 撤销一审关于驳回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3. 确认A公司在XXX元范围内对案涉年产200万件汽车铝车轮建设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由B公司、C公司承担。

刘XX律师办案心得

  1. “6个月”不是死期限,关键在于“应付工程款之日”如何认定。工程未结算、数额未定时,起算点应当顺延,这是本案翻盘的法律支点。

  2. 证据准备必须“双轨并行”:一方面固化已完工程量、交付事实;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鉴定锁定债权金额,为优先权起算点之争打下事实基础。

  3. 类案检索不可忽视。我们将最高法院2019-2021年同类判决做成可视化图表,当庭呈现,成功说服合议庭采纳“以鉴定确定日为应付款日”的裁判观点。

  4. 商事诉讼既要“法理”也要“算账”。我们把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融资成本逐项量化,让法官直观感受优先权落空将引发的连锁反应,从而在利益衡量中倾向我方。

  5. 企业管理不规范(如本案B、C公司混同用章)往往成为连带责任的突破口。充分利用对方自认与工商内档,把“关联公司”打成“连带责任”,为后期执行拓宽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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