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飞律师团队
刘杨飞律师团队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306666815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30-21:59

质保金争议的完美解决: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杨飞律师团队 时间:2025年05月20日 4039人看过 举报

2025-05-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B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施工任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质保金条款,其中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分别在工程竣工后2年和5年支付相应比例。2012年10月28日,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2014年2月27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最终工程款为86500160.19元。然而,截至2016年11月30日,B公司仅支付了82423501.87元,剩余4076658.32元质保金未予支付。

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但B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以及需要扣除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认为B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遂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及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B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及扣款问题,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部分扣款请求已在另案中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质保金4076658.3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了A公司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工程质量及扣款等理由。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明确,B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扣款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且部分请求已在另案中处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质保金支付、工程质量争议及费用扣除等多个焦点问题。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我在办案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心得:

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合同是解决纠纷的基础依据。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及时间,为A公司主张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及维修义务的条款,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条款,确保权利义务明确。

2.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与整理至关重要。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结算确认书、付款记录等证据,有力证明了工程质量合格及双方结算的事实。相反,B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扣款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未获法院认可。这表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3.应对对方抗辩的策略

B公司主张A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及与A公司施工的因果关系。相反,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B公司曾多次同意支付质保金,且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这表明在应对对方抗辩时,需提前准备,通过证据反驳对方主张。

4.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判决。二审法院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B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最终维持原判。这体现了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作用。


刘杨飞律师,联系电话:13066668156。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34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