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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杨飞律师团队 时间:2025年04月21日 6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3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位于某地的某项目1#、2#、3#、5#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合同价款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74584336.00元。A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4522704元至今未付。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20311136元。判决如下:

  1. 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A公司工程款2031113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994393.28元为基数,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79212.6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237530.0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A公司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03111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A公司向B公司开具18084336元发票。

  4.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785元,由A公司承担82879元,B公司承担134906元。

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及结算依据。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存在实质性内容变更,法院最终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确保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在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时,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向A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转账备注为借款的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及合同约定,认定该款项应计入案涉工程款中,这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尤其是涉及到款项支付的凭证及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这些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此外,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验收时间等进行了合理认定,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理解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条件的约定,以便准确主张权利。 最后,本案涉及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及范围,这也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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