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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正义的胜利

发布者:刘杨飞律师团队 时间:2025年04月18日 87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0年11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建设的C小区4#楼(后改名为3#楼)、5#楼建设工程。2011年3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建设的C小区售楼处(即6#楼)建设工程。工程于2012年12月31日竣工,并形成五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通过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B公司拖延支付结算款,直至2016年7月16日才与A公司签订《结算书》,确认3#、5#、售楼处三个项目的结算总价款总和为152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1日B公司最后一次付款50万元,B公司已付款总额为126,429,789.34元,已付款比例仅为83.177%,剩余工程款25,570,210.66元一直未付。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其迟延支付的违约金,并主张对涉案建设工程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B公司答辩称,未结清剩余工程款是因为A公司违约未能完成剩余工程项目、办理完毕3#楼质量监督手续的义务,以及拒绝承担应承担的工程维修和保修义务。B公司反诉请求A公司赔偿因3#楼工程未完工和不履行3#、5#楼保修义务造成的修复、整改费用合计暂定850万元,并申请对3#楼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3#、5#楼保修及未完工修复费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B公司对所欠剩余工程款数额25,570,210.66元无异议,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付款协议书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A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B公司的反诉请求及鉴定申请,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在签订结算书及付款协议书时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现又提出质量问题并申请鉴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故对B公司的反诉请求及鉴定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25,570,210.66元及其迟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违约金,A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B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A公司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团队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全面梳理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竣工验收记录、结算书、付款协议书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A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其次,律师团队准确把握了法律适用。对于A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A公司作为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为A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法律地位。

再次,律师团队在庭审中积极应对B公司的反诉请求及鉴定申请,通过有力的质证和辩论,揭示了B公司反诉请求及鉴定申请的不合理性,使法院最终采纳了A公司的观点,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及鉴定申请。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A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积极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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