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杨飞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23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住宅及商业若干,但均已出售给买受人并已完成备案登记。法院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并终止对房屋的执行。
律师观点:
1、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制度确定所有权。诉争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仍是房屋所有人,因此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于法有据。至于所谓备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手段,并不具备物权属性,因此不能阻却法院查封。
2、房屋买受人在满足《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条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但如果不满足相关法定要件,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律师观点获得法院认可与支持。
律师建议
作为普通商品房消费者,应当在备案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并保留交房及入住的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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