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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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已备案给买受人的不动产,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并依法处置

发布者:刘杨飞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5697人看过 举报

2021-01-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住宅及商业若干,但均已出售给买受人并已完成备案登记。法院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并终止对房屋的执行。

律师观点:

1、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制度确定所有权。诉争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仍是房屋所有人,因此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于法有据。至于所谓备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手段,并不具备物权属性,因此不能阻却法院查封。

2、房屋买受人在满足《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条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但如果不满足相关法定要件,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律师观点获得法院认可与支持。

律师建议

作为普通商品房消费者,应当在备案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并保留交房及入住的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杨飞律师,联系电话:13066668156。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34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