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人刘忠近亲属的委托,由我担任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及案件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一、对于被告人刘某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刘忠的累犯情节亦没有异议,但对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有异议。
二、刘某有如下法定从轻情节,其行为有防卫的性质。
公诉人称,2014年7月1日凌晨5时许,黄祥春的赌场散场时,杨某去找万某甲领取他和陈松参赌的“环境费”,遭到万某甲推诿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陈松、杨某及被害人谭某丙等人在与黄祥春等人争吵过程中发生打斗。打斗中,陈松被万某甲、未永华等人围殴砍伤,谭某丙见状上前持刀将刘忠后背砍伤。刘忠受伤后,伙同他人持刀追砍谭某丙,将谭某丙砍倒致伤,经宜都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谭某丙所受伤为重伤二级,经送松滋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谭某丙于2014年11月21日经医治无效死亡。
但事实是,在打斗发生前,谭某丙与被告人对峙时,就从其被告里搜出军刀一把欲砍杀刘某,但被刘某将军刀抢走。谭某丙随即又从背包里掏出“仿五四”式手枪一支对被告人刘某开了一枪,但因臭弹原因导致枪未打响而又被刘某等人抢走拆散了丢在远处。虽然如此,但谭某丙对刘某的威胁尚未解除。后,刘某与陈松围殴时,谭某丙又从背后砍杀被告人刘某,谭某丙具有重大过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被谭某丙砍杀后反过来砍杀谭某丙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从未翻供,且当庭认罪。
三、被告人不应该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负责。
被害人被砍伤后,经宜都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谭某丙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其从受伤到死亡总共有接近5个月的时间,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谭某丙符合因重型颅脑损伤致长期植物生存状态,最终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没有任何鉴定机构,认定谭某丙死亡与被砍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只应对重伤二级负责,而不应对死亡后果负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且不应该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负责。公诉人对被告人建议量刑12年过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致
宜都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周华章 律师
2015年4月7日
( 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没有采纳公诉机关12年刑期的建议。如刘忠没有累犯情节,刑期应在5年以下。本律师的辩护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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