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非法行医罪
辩护意见书
澧县人民检察院:
受当事人徐XX的委托和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非法行医案犯罪嫌疑人徐XX的辩护人,现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院在办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辩护人经过阅卷并详细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认为嫌疑人的行为虽构成非法行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非法行医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嫌疑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文梅芳的轻度伤残后果。
1、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16年8月26日的《眼表病出院小结》中载明了,被害人文XX的入院诊断为“1、双眼角膜上皮缺损查因:接触性?角膜基质炎?;2、双眼虹膜睫状体炎;3、双眼重睑术后”,即对于引发文XX的双眼角膜上皮缺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接触性,另一种的角膜基质炎。
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常司鉴[2017]临鉴字第6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根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住院病历以及委托眼科专家会诊意见和该所自行检验作出的,而眼科专家会诊和该所自行检验并没有对于引发文XX双眼角膜上皮缺损的原因作出诊断意见。但该所即作出了被害人“文XX双眼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致残原因为化学性(碘伏)烧伤所致”的鉴定结论,没有合理排除角膜基质炎的致残原因。
2、“常司鉴[2017]临鉴字第6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害人在该鉴定所自述“徐老板(徐XX)术后给了3瓶络合碘,嘱勤擦双眼睑,以保持湿润,但擦药后伤处仍疼痛难忍”。结合鉴定意见,辩护人有一个疑问,即:烧伤文XX双眼角膜的碘伏是什么时候进入其双眼的?是术中徐XX操作不当弄进去的?还是文XX自己在擦眼睑的时候弄进去的?没有证据证实碘伏是在徐XX施重睑术时将碘伏弄进文XX的双眼。
3、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入院记录(一)明确记载,“患者自述于当地美容医院行双眼重睑术后,5天前开始出现眼红、眼痛,伴双眼视力下降,无头晕、头痛,无恶心、呕吐等不适,遂于当地医院就诊,考虑结膜炎,予以静滴抗生素治疗(具体不详),症状未见改善,且眼红、眼痛较前加重,2016年8月2日22:15分于我院急诊就诊”。辩护人咨询过眼科专家,如碘伏进入眼睛,只要及时用生理盐水冲洗并用氧氟沙星滴眼液滴眼即可,就不会出现角膜被烧伤的后果。因此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前述的“当地医院(即澧县大堰垱中心卫生院)”有将碘伏烧伤误诊为结膜炎治疗5天的嫌疑,延误治疗时机,导致文XX病情加重最终造成伤残后果,不能证实嫌疑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文XX的伤残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且,澧县大堰垱中心卫生院就与文XX之间的医疗争议于2016年9月22日与文XX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给文XX补偿金3.7万元,大堰垱中心卫生院已全额支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嫌疑人不具有该条规定的五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澧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华章
2017年5月1日
(该案最终由检察院退回公安局,公安局撤案,交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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