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故意伤害一案
律师意见书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唐XX的委托和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唐XX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以及和嫌疑人的交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供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嫌疑人唐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现场只有嫌疑人唐XX、向多权夫妻、受害人万春次、万先彩父子四人,从四人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来看,万春次、万先彩父子两人对案发经过的陈述矛盾重重且两人都在说谎,而唐XX、向多权夫妻二人的陈述则相对一致。
虽然万先彩父子对受害人万春次手持锄头走到唐XX面前赌唐XX再骂人这一事实陈述一致(证据第10、16页),但是对于后面发生的事两人都在说谎。
首先,证据第10页记载万春次在回答公安机关提问陈述案发经过时,可以看出其从与唐XX发生肢体冲突到捡起锄头与父亲一起回家,从头至尾都没说用锄头打人,而且非常连贯。可是证据第11页在回答公安机关提问时又说自己在还手时用锄头打过唐XX、向多权夫妻。问题是,①根据万先彩前一阶段的陈述,我们无法得知万先彩是如何在丢掉锄头后又拿起锄头在什么时候打人的?②嫌疑人唐XX接近60岁,而万春次不到40岁正值壮年,从身高、体重、力量、年龄对比来看,两人存在偌大悬殊,唐叔凡能在万春次高度警惕的情况下突然一手抱住万春次的大腿一手抓住万春次的左手放在嘴里咬吗?
其次,证据第9页里,万春次陈述的是自己一人去栽树,而证据第16也里,父亲万先彩陈述的则是两人去栽树,虽然该情节与本案无关,但是这一非常简单的事实两人却有不同的说法,可见两人之间有人总在说谎。而证据第16、17页里,万先彩两次说没看清楚唐XX和万春次是怎么打架的、是谁先动的手,但是两次非常肯定地说万春次绝没有用锄头打人,且在第17页里又陈述说万春次还手打过唐叔凡。
那么这里有几个问题。①万先彩陈述的是自己赶到后从唐XX手里夺过了万春次的锄头后,和万春次回家,那么根据万春次的陈述来分析,唐XX一只手抱万春次的大腿一只手拉着万春次的左手,有机会拿到锄头吗?②万春次陈述的是自己追赶向多权至其到屋里后父亲万先彩才赶到,但是万先彩陈述的则是自己追赶的向多权至其躲到屋里,那么,真相是什么?③既然万先彩陈述万春次是还手,只有在对方先动手后才有还手这一说法,那么万先彩为什么数次陈述不知道谁先动手?
因此,从万春次、万先彩父子矛盾重重的陈述来看,无法确定是唐XX先动手殴打万春次并咬万春次的左手,而且只有万春次一人指控唐叔凡涉嫌故意伤害,属于孤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唐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嫌疑人唐XX、证人向多权的陈述一致,都指向万春次、万先彩父子翻过唐叔凡家里的围墙上门行凶,这一情节与万先彩的陈述一致(证据第17页)。且唐叔凡、向多权的陈述一致指向万春次先动手用手里的锄头击打嫌疑人唐叔凡的头部。
2、从证据第28页至第31页的一组照片来看,万春次受伤的地方虽然不在唐叔凡房屋的室内,但是在唐XX房屋的阶沿下水泥地上,离房门不到2米,这里仍然是嫌疑人唐叔凡家里的私人范围,不受他人非法侵犯。
万春次因邻里纠纷手持锄头非法闯入他人房屋范围内,并率先击打他人及破坏他人财物,将他人致伤,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而唐叔凡在受他人严重暴力侵害时将侵害人欲撕裂自己嘴巴而伸进自己嘴里的手指咬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唐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受害人的行为才是故意伤害,而嫌疑人唐XX的行为则是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请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该案予以撤销。
此致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华章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该案最终由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且嫌疑人的行为不排除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