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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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者:李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591号

原告:闫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原告闫某与被告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以被告朱某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乔 毅

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闫旭春

李波律师,法学学士,现任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1、曾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7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