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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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8000元(自2019年5月2日起按24%年利率标准计至100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2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将上述借款全额转入被告名下,同年5月1日,被告为原告签署借据一张,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另约定借款人到期未还清借款,须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未还清金额部分按月2.4%延续利息,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由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2018年5月14日,原告将剩余2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微信账户。借款期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马XX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4日,原告魏XX通过本人兴业银行卡分两笔向被告马XX转账80000元,2018年5月1日,被告马XX向原告魏XX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本人(借款人)马XX借到(出借人)魏XX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日,共12个月”,借据第四条约定:“借款人到期未还清借款,须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未还清金额部分按每月2.4%延续计息,直至还清所有借款的本金及利息;须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由借款人承担额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外的其他发生的费用)产生的一切费用。2018年5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200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还款,亦未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马XX向原告魏XX借款,原告按照约定金额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马XX未能及时归还全部借款造成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第四条约定了违约金、逾期利息及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即律师代理费)的总计已经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保全费1185元,由原告魏XX承担200元,由被告马XX负担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波律师,法学学士,现任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1、曾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7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