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被告人蒋某系法定代表人。2018年间,该公司购买部分燃料油产品未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蒋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赵某购买进项成品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赵某联系某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公司财务总监高某匹配虚假资金流水。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4月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组,价税合计高达1.29亿余元,其中税款合计1495万余元。案发后,该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及蒋某等人提起公诉。
办案经历:
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该公司存在真实的实体经营行为,从某化工公司取得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对应的燃料油真实交易,且案发后已补缴了全额涉案增值税税款,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质性损失。同时,辩护人着重强调,蒋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据此向法院提出了对蒋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蒋某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注:本案为一审判处缓刑真实案例)
王正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