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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第二被告,高压政策下从轻判处

发布者:王正朔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5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4年至今,被告人刘某某长期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刘某某为领导者、组织者;李某8、刘某7、郭某某、程某3、张某4(在逃,以下同)、刘某8(在逃,以下同)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吴某、李某9、曲某、明某、丛某某、付、郎某某、王某某、孙某1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刘某某以其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依托,指使该组织其他成员在沈阳市皇姑区两地开发的项目及周边地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歹,毁坏、掠夺国有资产,长期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忍气吞声,当地群众的生活安全感严重下降,影响极为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办案经历:

王正朔律师介入案件后,会见了被告人郭某某,对郭某某可能面临的外提,讯问内容进行了准确预判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在后续的工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排除,在最终判决上,虽然郭某某是第二被告人,但是他是10余名被告人中,唯一一个公诉人当庭表示建议合议庭从轻、减轻处罚的被告人。

办案结果:

郭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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