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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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因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导致一审败诉、二审逆转的精彩“对决”!

发布者:曹祥林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947人看过 举报

2025-12-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与诉讼历程

1. 一审情况

S果蔬店起诉请求K酒吧支付拖欠的货款25,840元,并提交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送货清单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为单方制作,对方未明确确认欠款金额,无法直观认定欠款事实,故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上诉

S果蔬店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曹祥林律师代理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货款支付。

争议焦点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欠款事实与金额?

双方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蔬菜采购行业“先货后款”的交易习惯?

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否过于严苛,是否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代理策略与诉讼要点

曹祥林律师围绕电子证据的效力与交易习惯,构建了系统的上诉主张:

1. 强化证据体系

梳理并固定微信聊天群“青菜干货配送结账群”中订货、送货、对账的全部记录;

整理被告朱某多次转账支付货款的凭证,证明双方长期存在持续交易与付款惯例;

提供2024824日双方对账记录,明确被告确认尚欠21,911元,此后又供货5,932元,被告仅支付2,000元,形成完整欠款链条。

2. 主张行业交易习惯

律师强调:蔬菜等生鲜食材采购具有“先送货、后结算”的行业特点,不能简单以“钱货两清”为标准否定欠款事实。双方通过微信群订货、对账、付款,符合该类交易的常态。

3. 指出一审认定错误

一审将微信聊天记录视为“单方证据”不当,该记录系双方沟通的真实载体,对方未回应不等于否认;

一审未充分考虑电子数据作为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适用法律存在偏差。

4. 补充关键证据

二审期间,律师补充提交:

朱某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档案调取);

朱某此前分四次向S果蔬店转账的凭证(202312月至20241月),进一步印证双方交易与付款习惯。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1.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属于“能够有形表现内容并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效力。

2. 交易事实的认定

结合订货群聊天记录、对账内容、付款记录等,能够清晰反映双方之间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欠款事实明确,金额可认定。

3. 一审判决的错误

一审判决未能全面审查证据链条,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过于机械,未能结合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支持上诉请求:K酒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S果蔬店货款25,840元;

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元、公告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

案例启示

1. 电子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本案凸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的证明价值,律师通过系统整理、时序梳理,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2. 交易习惯的司法认可

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虑了蔬菜采购行业“先货后款”的交易习惯,未因缺乏传统“收货单”“欠条”而否定欠款事实。

3. 二审诉讼策略的成功运用

律师在一审败诉后,未简单重复主张,而是进一步补充证据、强化说理,从证据性质、交易模式、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实现逆转。

4. 律师专业价值的体现

曹祥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优秀的证据组织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是当事人权益得以维护的关键推动者。


本科学历,2017年5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业务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1109692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
1420320211096927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