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武XX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华顺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字16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被上诉人华顺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与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XX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华顺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武XX退还首付款393280元,并向武XX赔偿损失667870元;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华顺XX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偏袒华顺XX。武XX在签订《协议书》时并不知道涉案房屋已网签至他人名下,一审判决所述武XX表示知情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武XX向华顺XX工作人员黎某某支付1000元的用途。武XX支付1000元用于购买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通费。黎某某是华顺XX的工作人员,其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弱,同时,该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不予采信。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武XX的合法权益。2018年西安市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武XX以原价格已购买不到原来面积的住房,产生了巨大的房屋差价损失667870元,该部分损失应由华顺XX承担。一审判决华顺XX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填平房屋差价损失,助长了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恶劣风气,损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华顺XX辩称,本案认购协议签订及解除过程中,武XX清楚该房屋的真实状况,对最终不能取得房屋的风险能够预见并接受,对认购协议的解除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要求华顺XX向武XX赔偿损失,足以填补武XX在解除协议后的损失赔偿。1、武XX未按照认购协议约定按时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华顺XX有权处置房产并视为协议自动解除。武XX对认购协议的解除存在严重过错。2、华顺XX从未有隐瞒房产状况的行为。因案涉房屋在第三人名下,所以华顺XX才与武XX签订认购协议而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3、华顺XX否认收取交通费,商品房买卖市场交易中未有收取交通费的惯例。4、武XX以自己未获得房产后涨价所产生的差额主张损失赔偿,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赔偿的填平原则。故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该商品房认购协议;2、判令退还武XX所交购房款393280元;3、判令赔偿武XX损失66787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武XX、华顺XX签订《罗马西西里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武XX(乙方)购买华顺XX(甲方)开发的罗马西西里2号楼1单XX13003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5.4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8000元,合同总价为763280元,认购定金为1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乙方须于签订本《认购协议书》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供按揭材料,进行材料审核,3日内付清该套房屋约定的首付款并在银行通过其按揭资格的审核后3日内,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认购协议书》签订后,武XX于2017年12月18日向华顺XX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18年4月6日向华顺XX支付首付款383280元。双方至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庭审中,武XX、华顺XX均表示,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前,该房屋已网签至他人名下,现《认购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认购协议书》。经询,武XX表示其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华顺XX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其需要缴纳1000元,将该房屋网签从他人处变更到武XX名下,其随即支付了该费用,后华顺XX表示房屋无法出售,于2019年1月23日将1000元退还。对此,华顺XX表示在出售房屋之时,已告知武XX该房屋实际情况,武XX亦表示愿意等待。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武XX、华顺XX签订的《罗马西西里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武XX已按约定向华顺XX支付首付款393280元,但因该房屋已网签至他人名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华顺XX同意解除《认购协议书》,故对武XX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华顺XX理应向武XX退还首付款393280元。对于武XX诉请的损失部分,华顺XX将已网签至他人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武XX,过错明显;而武XX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因武XX主张的损失过高,故本院酌情认定华顺XX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武XX赔偿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武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罗马西西里认购协议书》。二、被告陕西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XX退还首付款393280元,并向原告武XX赔偿损失(以38328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7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武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350元,由华顺XX承担6000元,剩余部分由武XX自行承担。因武XX已预交,华顺XX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武XX。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XX组XX小区房价网页截图,证明因为华顺XX一房二卖,导致武XX产生房屋差价损失66万余元。华顺XX质证意见为:网页截图没有原始载体,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几张网页截图无法证明武XX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武XX本人购买房屋获得的是房屋用途并非是房屋价格,其提供的网页截图与其实际损失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华顺XX未提交新证据。关于武XX二审提交的网页截图,系网页打印,网页发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不足以证明武XX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武XX与华顺XX签订的《罗马西西里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案涉房屋网签在他人名下,武XX主张解除该认购协议书,华顺XX亦同意解除,一审法院判令解除武XX与华顺XX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罗马西西里认购协议书》,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基于此,武XX在二审中申请本院调取案涉房屋房产备案信息,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武XX认为华顺XX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已经网签备案在第三人名下仍与其签订认购协议书,华顺XX应赔偿其损失667870元。华顺XX对此不予认可。武XX对于华顺XX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武XX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况且,武XX在罗马西西里小区购买有另一套房屋,该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在前。故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武XX不可能不知道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认购协议书,但武XX却与华顺XX签订认购协议书,该行为不符合常理。且在一审中武XX并未提出过华顺XX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故武XX上诉主张华顺XX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已经网签备案在第三人名下仍与其签订认购协议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武XX主张的解除认购协议给其造成667870元损失应由华顺XX承担一节,华顺XX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全能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仍与武XX签订认购协议书,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观过错明显。而武XX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明知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却与华顺XX签订认购协议,且在合同签订后华顺XX员工告知其交纳1000元办理网签更名费用时未提出异议,武XX亦存在过错,其应预见案涉房屋可能出现无法网签至其名下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情况,酌定华顺XX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武XX赔偿损失,酌定适度。至于武XX在二审中提出房屋评估申请一节,因对于武XX损失的认定无需以房屋评估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武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3元,由武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曹祥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