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行为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相帮助,应当积极倡导。
首先,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并非不对等关系,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确定各自责任。而且由于强制汽车险的存在,也不会让汽车使用人有过重负担。若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由提供搭乘的驾驶人对搭乘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科以重责,势必严重影响行为人的决策,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
其次,关于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理由。从《合同法》无偿性合同的规则来看,其中,保管合同规定,如果发生损害,无偿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其行为的无偿性可以免责。上述规定是针对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属于社会层面的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好意同乘造成责任承担问题的,当然也可以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供乘人对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全部赔偿,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能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