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红霞律师
傅红霞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烟台
1850136099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30-17:30

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

作者:傅红霞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1次举报
2024-10-1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傅红霞,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法律顾问等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1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1370620********12 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