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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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间有无继承权的处理

作者:傅红霞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0次举报
2024-07-04


分的适当遗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人大致有两种情形: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对于前一种,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人,通常其在经济条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方面要逊于被继承人,赋予其分的适当遗产的机会,使抚养扶助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仍然得以延续,想必也符合被继承人本人的心愿,且有利于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后一种情形下,本身就对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势必在同居生活投入更多,令其适当的遗产,符合民众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有利于鼓励和发扬互助互爱、养老育幼的社会风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相当不错。


傅红霞,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法律顾问等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1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1370620********12 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