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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的认定

作者:傅红霞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次举报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傅红霞,电话:18501360994(微信同号),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1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