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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疾病,是否属于“概括性条款”

作者:傅红霞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8次举报


      2016年、2018年赵某某两次体检均有甲状腺左叶结节并钙化,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复查。

       2019年2月7日投保时,保险公司问及赵某某之前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或者甲状旁腺疾病时,赵某某回答为“否”。

       从以上体检报告可知,赵某某在投保前就已经知道自己的甲状腺出现了异常,且保险合同中“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的描述是具体的、确定的某一部位的疾病,不属于概括性陈述。

       另外,赵某某在回答保险人“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赵某某也予以否认。该询问括号中明确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内容具体,也不属于概括性陈述。

       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二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什么是【概括性条款】?

       概括性条款是指较为宏观、内涵扩展、外延开放的条文,具有抽象性、统一性、全面性的特点。健康告知中的“有无其他疾病” 、“你是否还有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承保和费率厘定等判断的问题” 都是属于【概括性条款】的。


傅红霞,电话:18501360994(微信同号),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1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