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018年赵某某两次体检均有甲状腺左叶结节并钙化,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复查。
2019年2月7日投保时,保险公司问及赵某某之前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或者甲状旁腺疾病时,赵某某回答为“否”。
从以上体检报告可知,赵某某在投保前就已经知道自己的甲状腺出现了异常,且保险合同中“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的描述是具体的、确定的某一部位的疾病,不属于概括性陈述。
另外,赵某某在回答保险人“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赵某某也予以否认。该询问括号中明确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内容具体,也不属于概括性陈述。
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二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什么是【概括性条款】?
概括性条款是指较为宏观、内涵扩展、外延开放的条文,具有抽象性、统一性、全面性的特点。健康告知中的“有无其他疾病” 、“你是否还有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承保和费率厘定等判断的问题” 都是属于【概括性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