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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白XX、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姚春龙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X,住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龙,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XX,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游XX,住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高XX与被告白XX、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XX、游XX经本院合法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开始被告白XX向原告借款用于生意,于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白XX对账后,被告白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被告白XX欠原告40万元,被告白XX承诺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分计息,本金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若到期未归还,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白XX拒不偿还借款。被告游XX为被告白XX的丈夫,对被告白XX的上述借款知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白XX、游XX均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月开始,被告白XX陆续向原告高XX借款,并由原告高XX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白XX。截至2019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白XX尚欠原告高XX400000元,并承诺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所有本金。同时承诺自愿承担原告高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之后,被告白XX并未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高XX多次催讨无果一致纠纷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高XX与被告白XX之间的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为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后应按照约定在借期届满后履行还款义务。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且在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高XX要求被告白XX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并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游XX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因被告游XX未在借条上签字,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游XX承担共同还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XX借款4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XX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姚春龙律师,中共党员,具有医学、法学双重教育背景复合型律师,从事医疗工作15年,2003担任外科主治医师,长期从事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3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