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阿荣旗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振兴XX。
法定代表人:高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
法定代表人:梁XX,职务:主任。
原告阿荣旗XX公司(以下简称阿荣旗XX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住建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阿荣旗XX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荣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32.92元,减半收取23066.46元,由原告阿荣旗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