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波律师
法学硕士研究生,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首批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海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副主任,海南省司法厅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某中院原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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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坚持独立辩护取得更理想罪轻辩护

作者:符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5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引言


对于刑事辩护,在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够实现轻罪或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一样都是有效的辩护,对当事人而言无比重要。近日,威盾所律师在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件之后,又成功办理了一起较为经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罪轻案件,实现“从数罪到一罪,从重罪到轻罪”的有效辩护。



案件发生背景


2019年4月,海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联合交警总队针对2018年全年、2019年第一季度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了“大数据+网上督察”行动,发现在处理交通违章业务中存在大量公务人员与“黄牛”勾结违规处理交通违章、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为此,海南省公安厅开展全省规模的“6.18”案专项行动,共抓获公务人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一百多人。



案件办理情况


张某系海南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交警大队的辅警,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处理交通违章行为,进行销分,因违规操作并收取“黄牛”的“好处费”而在“618案”专项活动中被查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受贿二罪。

张某对其处理违章行为,并收取“黄牛”近15万元“好处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争取从宽处理,明确表示认罪认罚,认可检察院所指控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虽然见证了张某认罪认罚的过程,对本案存在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也对张某认罪认罚的态度予以尊重,但是认为本案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故向张某和主办检察官都明确提出了依法独立辩护的意见。

在一审庭审中,张某仍然坚持表示认罪认罚,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对张某的量刑建议调整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量刑建议为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受贿罪的量刑建议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此,辩护律师依法独立发表了辩护意见:一、本案中检察院的认定不论是破坏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受贿罪,都是以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考量因素进行定罪,这样就造成了一个违法所得同时作为两个罪名定罪处罚的要件,这是典型的重复评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罚基本原则,因此本案中张某只能是构成一罪,不能构成两罪;二,本案中,张某作为从事公务的辅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取他人好处费,依法构成受贿罪;三、张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张某销分只是违反了操作规定,但并没有造成交通管理系统和平台损毁、破坏的严重后果,也没有破坏到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到交通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而且张某销分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规行为,而非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张某的销分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同样要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四、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还通过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张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合本案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张某的所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应以受贿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并从轻处罚。此外,辩护律师还重申并强调,因为本案在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所以辩护人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提出独立的意见,辩护人的独立辩护并不影响到张某诚恳彻底认罪态度的认定。



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意见,于近日作出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该案从检察院指控的数罪、重罪到最后法院判决的一罪、轻罪,办理结果完全达到了辩护律师的预期,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也是实现了最理想的有效辩护。



办案经验小结


一、辩护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不能一味的作无罪辩护,要根据具体案情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决定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二、辩护律师要在尊重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与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沟通交流,取得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然后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同意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意见,还是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独立发表无罪或罪轻等对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的辩护意见。


三、尽可能收集同类案例,乃至相关司法实践观点,提供给检察官、法官等办案人员作为参考,争取得到办案人员对辩护意见的认同。



相关法律百科


-认罪认罚从宽及律师独立辩护相关规定-


01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02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03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04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05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06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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