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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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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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武汉某汽车公司,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发布者:李伟学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陶**,女,19**1019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上海市********4** 2室,现住上海市******2**159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学,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二路**中心南区办公楼**栋。

法定代表人: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范**,男,19**11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4**号。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一审被告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区人民法院于201868日作出的2018 )鄂0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211028日作出(2021 )鄂01民申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伟学、被申请人**财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

1.撤销原判决第三项,改判陶**对范惠冬所负案涉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范**承担;再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财务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汽车贷款合同》上“陶**”的签名及捺印均系范**冒用,陶**本人并不知情,该合同上“陶**的签名系伪造;二、陶**此前并不知晓本案,也从未收到过开庭通知和传票,导致陶**未能参加庭审答辩。

**财务公司答辩认为,陶**单方委托鉴定所出具的鉴定 意见不足以证实案涉《汽车贷款合同》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署。 **提交鉴定的样本中有4组均系案后样本。综上,请求法院 依法驳回陶**的再审请求。

**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区人民法院(2018)01** 民初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范**、陶**2016513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CY00212**60855**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罚息、未到期贷款本金共计 82,501.62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剩余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罚息标准从20174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区人民法院(2018)01** 民初2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陶**对本判决第二项范**所负债务向**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第四项“驳回**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伟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执业十年,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积极为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荣和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2102702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