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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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荣和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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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经过一审,二审 ,最终助我方当事人要回全部借款18.6万及利息。

发布者:李伟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12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借贷纠纷办案小结



  •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原告返还18.6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办案经过

    

    本案经过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终审改判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三、办案结果

  

   2021530日江岸区人民法院以部分借款没有转账记录为由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鄂0102民初3**号。

由于部分未支持的(5万元)请求没有转账记录,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5万元为之前12万元借款产生的高利息所以对5万元没有支持。

二审时代理律师通过和原告进一步沟通,提醒原告寻找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通过认真筛选每一个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多方面收集对案件有利的证据,并把5万元的组成及双方对这5万元的聊天记录进行还原提交给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 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罗**借款本金148571;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罗**截至2020819日的利息47361;

 

四、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于本判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罗**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148571元为基数,自20208月20日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教偿清之日止;

 

五、驳回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1元,由罗**负担1016元,顾*负担4065;二审案件受理费5081元,由罗**负担1016元,顾*负担40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四、案件小结
  • 1、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书面约定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否则视为没有利息,利息损失法院不会得到支持。
  • 2、最好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实在没有可通过发短信、微信等

方式提醒借款是用现金支付的。

3、借条上最好写上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诉讼时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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