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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2次举报


劳动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要体现为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且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可基于正当的理由进行扣减、延期支付。在劳动用工管理实务中,上述规定基本可以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但依然有很多关于劳动报酬支付方面的争议,足以证明工资支付环节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除了一般的立法规定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以外,笔者总结以下实务中常见误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


         一、按月支付的正确理解


        按月支付是否意味着每月必须支付当月工资?目前学界有争议。很多用人单位均规定当月支付上个月工资,甚至是当月月初支付上上个月工资。理由很简单,一方面支付上个月工资,意味着考勤、绩效考核等数据是完整的、充分的,有利于工资的结算;另一方面,就是有利于对劳动者随时离职的制约。事实上,劳动立法只规定按月支付,且每月支付,但并没有规定只能支付当月工资。但如果中间隔了一个月,即当月月初支付上上个月的工资,看似与当月月底支付上个月的工资间隔的时间差不多,但却明显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实不可取。



         二、以“罚款”的形式扣减工资



        “罚款”作为一种用人单位对员工处罚的措施,出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并不冲突,是人力资源行政主导和管控模式的一种体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已完全不符合法理和法治要求,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失效,罚款已失去其直接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无论用人单位的依据有多么充分,证据有多么确凿,只要是对员工进行“罚款”,都有不被仲裁和法院认可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观念已逐渐形成一致。既然不能“罚款”,能否有简单有效的方法代替“罚款”并到达相应的目标?建议用人单位真正让浮动工资动起来,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扣减浮动部分的工资,这样不仅没有无故扣减工资的法律风险,还可以顺利实现绩效工资的目标。


         三、对“正当理由”的不当理解和运用



        劳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当理由的条件下,可以扣减、拖欠工资。但很多用人单位在遇到诸如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严重亏损、需要转产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员工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依然非常被动,动辄被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利的裁判。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出现正当的理由,就可以随意的扣减或拖欠工资。然而,劳动法的要求不仅是实体上,单位确实出现正当理由的情形,程序上也必须满足相应的举证、说明、协商等程序,否则,所谓正当理由并“不正当”。建议用人单位对照劳动立法中关于正当理由的相关情形,设置相应的举证、说明等处理环节的程序性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应的扣减或拖延工资的方案。



        四、工资结算环节未能贯彻“关联性”和“彻底性”原则



         “关联性”和“彻底性”是笔者创设的有关工资结算应遵循的原则要求。“关联性”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要求结算和支付时的工资构成、形式、比例与劳动合同和薪酬制度中的约定是关联的、一致的,即使有变动,也需要明确的依据;其二,工资的约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条)、工资支付表(工资清单)等相应的材料之间所载明的内容是关联的和相互印证的。比如员工缺勤的,需要扣减相应的工资,则相应的考勤表、工资条、工资清单等材料均要体现出来。实务中关于劳动报酬支付争议,很多单位之所以败诉,并不在于其没有理由,而在与这些理由未能体现关联性和一致性。



         所谓“彻底性”原则,是要求用人单位在支付和结算工资的时候,应该有彻底解决的意识并设计相应的豁免机制。工资的支付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涉及到很多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只是负责结算和支付,难免因衔接不到位而出现疏漏。此时,必须在相应的工资支付凭证中设计出相应的豁免条件,如3日内员工可出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书名材料,否则,用人单位豁免一切与工资支付有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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