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案件 |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档案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2)没有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应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的证据(同上); | |
(3)双方身份信息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4)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同时提交被告从何时起至起诉时下落不明的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6)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鉴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应提交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和服刑地点的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8)婚后感情的事实状况的相关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9)一方若以对方有过错由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赔偿的,应提交证实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19)其他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 (1)原、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公安机关或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原告起诉或申请参加诉讼时应提交); | |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原告起诉或申请参加诉讼时应提交); | |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原告起诉或申请参加诉讼时应提交); | |
(10)其他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三、抚育费案件 | (1)原、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
(6)其他证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可提交)。 |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1)原、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据; | |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据; | |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 |
(5)其他证据。 |
五、赡养纠纷 | (1)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关系的证据;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据(原告起诉时就提交); |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据(原告起诉时应提交); | |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 |
(4)其他证据。 |
六、监护权纠纷 | (1)监护权的有关证据,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 |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 |
(4)其他证据。 |
七、收养案件 | (1)原、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存收养关系的证据(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 |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 |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 |
(5)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 |
(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 |
(7)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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