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规则,是指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1条对损益相抵规则作出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益相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损益相抵与债的抵销不同,损益相抵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债的抵销则是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事实产生的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
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也不同,过失相抵指的是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赔偿权利人有过失时,裁判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损益相抵规则相比,损益相抵规则着重于考察客观上有无损失,而过失相抵则在于考察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失、是否影响损害的分配。
损益相抵的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成立。也就是发生了合同不履行或者侵权行为后,赔偿权利人遭受了损害。
债权人受有利益。因为损害事件给赔偿权利人带来了利益。
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只有当损害与利益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损益相抵,在此情形下利益被扣减才符合公平合理。
这三个要件中,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例速递
案号:2017苏终06民终4059号
案情简介:
2014年,买方顾某、张某与卖方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当天,买方支付了首期款。随后,买方(借款人)、卖方(担保人)以及某某银行(出借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买方向银行借款用于购置前述房屋,贷款一次性划入卖方银行账户,贷款期限为20年,卖方则为买方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如数放款至卖方账户。在贷款期限内,买方由于经济原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向银行出具停止归还按揭贷款的说明。随后银行通知卖方履行保证责任,并在其银行账户内划扣了买方结欠的全部本息。卖方遂向买方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结算退款手续。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卖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买方返还房屋、支付占用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约违约金。
买方认为:如果买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则应该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因为案涉房屋的价格在2017年大幅上涨,若房屋交还卖方,卖方不但没有任何损失,还因为房价上涨牟取了巨额利润,该利润应当抵销违约金。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要求违约方违约与守约方获益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卖方得以索回房屋的直接原因源于买方违约责任的履行,而非其违约行为本身,故买方违约与卖方获益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买方上诉认为应当将房价上涨价值和其承担的违约金相抵,本院认为,本案卖方因南通房产价格上涨所受利益,是由房地产市场波动因素所致,并非买方的违约行为发生的直接后果,因此,损害与利益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得相抵。
由上述案例也可知,损益相抵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实践中较为严格。对于损益相抵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的立法以及学说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和要求也存在出入。学界现在的通说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就是要求损害事实和利益之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在我国合同法上,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也要求利益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了损益相抵规则能否适用、进而影响着赔偿范围的确定,因此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裁判实践中需要慎重把握。但是在个案中,仍需要考虑一些影响公平评价的因素,以避免在具体个案中不合理地扩大或者缩小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
7年
30次 (优于95.78%的律师)
25次 (优于96.97%的律师)
182535分 (优于99.85%的律师)
半天内
1397篇 (优于8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