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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浙江省停产停业损失的部分规定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7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862次举报


参考:浙江省停产停业损失的部分规定

 

比较多而且相对具体,供参考:

1.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3.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本通知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

4.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 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6.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7.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8.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奖励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补偿。

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补偿方式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1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或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工业房屋的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确定。其中被征收工业用房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计算效益。按后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下限为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3%。

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诸暨至永嘉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建筑面积×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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