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鑫滳律师团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17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摘要:原告田某某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潘涛向我采购了一批价值264462.42元的钢材,并在《产品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潘涛向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田某某钢材款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肆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264460元”。被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被告运走钢材后我多次找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只收到了15万元,还有114460元没有付清。在我催收款项时,被告用手机短信方式给我回复的信息中明确表示在2014年10月10日前付款,至今拖欠11个月。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25181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钢材款114460元及利息25181元。
点评:供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时候,需要注意合同的标的物、货款、违约条款的设计。
建议:设计金额比较大的合同,签署前最好需要律师先行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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