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鑫滳律师团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7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中破预初字第12193号
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乡安置楼2#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主楼七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徐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廷领,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
代理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晓晨
点评: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周期漫长,复杂。
方案:需要找到专业给力的律师,同时需要有巧妙的策略,本案律师通过破产申请为入口,最后逼迫对方和解谈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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