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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冶投资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鑫滳律师团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1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了解详情后请删除该内容后再进行编辑)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北京中冶投资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2-28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9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中破预初字第12193号

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乡安置楼2#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主楼七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徐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廷领,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凯特矿产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律师点评:

案件属于常见的重大和疑难类型,需要律师精心、耐心、大量投入和分析之后才能深入浅出,层层剥析,采取的策略是以打促和,抓住对方的痛点,逼迫对方走到桌面进行和解解决。


建议:客户有涉及重大合同时候,务必有律师进行合同的把关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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