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福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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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福钢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发布者:何福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88人看过 举报

2026-09-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许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案外人陈某撮合,向姚某出具3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息1.2%及逾期利息、维权费用等,夏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姚某将30万元转入许某账户后,许某随即将17.8万余元转给陈某。借款到期后,陈某向许某、夏某催要款项,夏某亦向陈某转账2.9万余元。姚某遂起诉许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并要求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许某偿还本息及律师费,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夏某不服,委托何福钢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姚某与许某之间是否成立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夏某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夏某上诉主张,案涉借款的前期磋商、款项来源、利息收取及催要均由陈某实施,姚某并非实际出借人,主体不适格;且许某收到借款后转给陈某的17.8万余元属于借新还旧,该部分保证合同无效,夏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姚某则辩称,借条载明出借人为姚某,许某收款后亦向姚某微信确认,借款合同成立于姚某与许某之间,且许某转给陈某的款项系其他债务,不涉及借新还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应重点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达成借贷合意。本案中,姚某与许某、夏某在出具借条前互不相识,借款事宜均由陈某与许某磋商,借条由陈某提供且姚某不在场,许某并无向姚某借款的意思表示。此外,姚某转给许某的30万元直接来源于陈某,且借款到期后均由陈某以个人名义催要。综合借款背景、款项来源及事后催要等情况,姚某与许某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某成功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价值】

何福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何律师精准锁定“借贷合意缺失”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深入挖掘案外人陈某实际操控借款全流程的细节,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何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姚某仅为“通道”而非实际出借人的事实,成功推翻了一审法院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最终实现二审改判,为当事人免除了数十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何福钢律师(联系电话:15366473625),现为江苏明澜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明澜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7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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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920********78 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