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及宋某甲因业务往来相识。2022年2月及3月,双方先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资金投入合作追加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共出资80万元,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到期收回本金及固定收益。某公司按约分笔将8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期满后,被告未按约返还。2023年10月,两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事实并约定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宋某甲签字确认。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转账合计15万元,余款未还。某公司遂委托何福钢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案涉款项性质及宋某甲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辩称款项为投资,利息应按一倍LPR计算,且宋某甲签字系职务行为。何福钢律师指出,协议约定“保本保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特征,利率应按LPR四倍计算。针对宋某甲的责任,何律师强调《还款承诺书》明确约定“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提前清偿”,该签字系对个人还款责任的确认,构成债务加入或担保,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某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利率调整为LPR四倍。宋某甲在承诺书中明确了还款责任,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宋某甲返还某公司本金80万元及利息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公告费二百元、保全费0.5万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何福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名为投资”的抗辩,何律师敏锐抓住“保本保收益、不担风险”的核心特征,成功将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确保了本金与LPR四倍利息的诉求得到支持。同时,何律师深入剖析《还款承诺书》条款,有力论证了法定代表人宋某甲的个人还款责任,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屏障,为客户实现了债权的最大化保障。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逻辑,最终促成全面胜诉。
何福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