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福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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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福钢律师代理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何福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7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田某乙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并互加微信。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田某乙以外公生病、缴纳房租及押金等理由,多次向李某甲借款。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田某乙转账3.8万余元,田某乙陆续还款2200余元。经结算,田某乙尚欠借款本金3.5万余元。2026年4月底,李某甲委托何福钢律师向田某乙发送律师函图片催款,田某乙在微信中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分期还款,但后续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乙偿还借款本金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田某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及生效;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应否得到支持。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2026年5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逾期利息,需审查其法律依据及起算节点是否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证据充分,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异议,且在微信中认可欠款事实,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余元,原告主张该金额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率,法院依法调整为以3.5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6年5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偿还借款本金3.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700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何福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诉前谈判能力。在诉前阶段,何律师指导当事人通过微信发送律师函及交易明细,巧妙固定了被告对欠款金额的自认证据,为诉讼奠定坚实基础。庭审中,何律师精准梳理了复杂的网络转账流水,剔除已还款项,准确核算出本金数额。同时,针对逾期利息诉求,何律师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合理调整利息起算点,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确保了诉求的合法合规性,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诉请,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何福钢律师(联系电话:15366473625),现为江苏明澜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明澜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7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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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920********78 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