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年11月至12月期间,唐某甲、米某乙、朱某丙、贺某丁、杨某戊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或单独介绍秦某、杨某甲、王某、杨某乙等多名女性在某市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达15次。其中,朱某丙参与介绍卖淫2次,非法获利一千余元,个人实际违法所得四百余元。具体而言,朱某丙与唐某甲共同介绍秦某、杨某甲在某酒店房间内,以七百余元、五百余元不等的价格与嫖客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朱某丙从中分得约百分之四十的违法所得。案发后,朱某丙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朱某丙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丙是否具有犯罪中止、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朱某丙的辩护人何福钢提出,朱某丙系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犯罪中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朱某丙等人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丙介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关系即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其在共同犯罪中分得百分之四十的违法所得,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鉴于朱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犯罪中止、从犯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但采纳了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朱某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朱某丙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四百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何福钢律师在本案中担任朱某丙的法援辩护人。面对指控,何律师迅速阅卷并会见被告人,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庭审中,何律师围绕朱某丙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认罪态度展开辩护。虽“犯罪中止”与“从犯”的意见未被采纳,但何律师成功强化了朱某丙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促使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从轻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辩护态度。
何福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