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某总在境外成立某诈骗集团,自行开发赌博平台及APP。该集团通过固定话术推广引流,虚构导师身份发布虚假投资计划,以“黑科技”预测开奖结果为噱头诱导被害人加注,后以未按时投注等借口进行带输操作,骗取钱财。被告人梁某戊于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在该集团市场部先后任组员、副组长,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参与诈骗金额达165.5万余元。同案被告人田某、唐某、文某、张某甲、梁某乙、包某丙、刘某丁等人亦在该集团任组员实施诈骗。2023年5月4日,梁某戊等人被查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某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梁某戊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梁某戊的量刑情节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何福钢提出,梁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需综合评判其犯罪数额、在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以确定最终的宣告刑,并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某戊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其按照各自诈骗数额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律师价值】
何福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人梁某戊涉案金额高达165.5万余元、面临“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的严峻局面,何律师敏锐抓住其“从犯”地位这一核心辩点。通过细致梳理卷宗,何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了梁某戊在诈骗集团中仅担任组员、副组长,受上级指挥管理,未参与核心策划与分赃,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何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将坦白、初犯等酌定情节与法定减轻情节相结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五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何福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