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4月29日22时许,陈某甲报警称其朋友王某甲醉酒后在某市某区某路与某大道交界处发酒疯。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某派出所处警,民警杨某甲带领辅警王某乙赶至现场。在警车内,王某甲多次无故抓挠、拍打杨某甲并进行辱骂。当警车行驶至某大道与某路交叉路口等待绿灯时,王某甲突然下车冲向杨某甲并用双手击打其胸部。随后,王某甲被带至某派出所办案区待询室醒酒,由辅警单某甲、工作人员季某甲看守。期间,王某甲无故推搡、掌掴季某甲,并摔砸物品欲砸向单某甲,在单某甲对其进行按压时,王某甲掌掴单某甲。经鉴定,杨某甲左上臂下段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6〕XX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重及量刑幅度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何福钢提出,王某甲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从其违法行为过程及主客观因素来看,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判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以及是否采纳辩护人的从轻处罚意见。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甲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律师价值】
何福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何律师没有盲目做无罪辩护,而是客观评估案情,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的挖掘上。他敏锐抓住被告人系醉酒状态下偶发冲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主客观因素,论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何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夯实了从宽处罚的基础。庭审中,何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坦白、认罪认罚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何福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