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冉某系某公司员工。2024年5月15日,冉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同年9月20日,某人社局作出某工认【2024】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冉某的受伤为工伤。11月21日,某劳鉴委作出某劳鉴工初【2024】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冉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现冉某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某公司辩称未与冉某解除劳动关系,对各项补助金不予支付,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按3000元/月计算。某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该支付冉某多少工伤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药费的计算标准与金额。庭审中,冉某主张并举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及医药费1200余元。某公司对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无异议,但对银行流水外的考勤不予认可,主张冉某基本工资为3000元,平均工资为3600余元,且认为停工留薪期只需1至2个月。双方围绕工资基数、停工留薪期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展开激烈质证。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冉某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银行流水及考勤、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认可;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及微信聊天截图不予认可。经查明,上一年度某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600余元/月。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冉某证据无法证实其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仲裁委依法按8600余元/月的60%计算7个月,认定为3.6万余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依法分别认定为2.5万元和1.5万元。关于医药费,凭发票认定为1200余元。关于停工留薪期,根据诊断证明认定为4个月,按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为2万余元。综上,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冉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9.8万余元。
【律师价值】
何福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何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工伤认定书、银行流水及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工资基数和停工留薪期的不实主张。在庭审表现上,面对被申请人对考勤记录的否认及未签劳动合同的抗辩,何律师精准指出对方证据系单方制作且缺乏原始载体,成功促使仲裁委不予采信。此外,何律师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在对方试图压低赔偿标准时,巧妙利用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保底条款,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9.8万余元的赔偿支持。
何福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