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洁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贾XX,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
被告:武X标,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2093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0624.6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为11518元,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分,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将借款本金转账至被告账户。现借款期限已至,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武X标答辩:
原告所诉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已于2019年11月底前在合伙生意中为原告垫付出资,被告当面口头告知原告,原告当场同意垫付款冲抵借款。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8日,被告武X标向原告贾XX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贾XX人民币10万元,所有款项已收到。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月利息1.5分,利息分别在2018年12月8日和2019年6月8日各付一半,到期一次性还本。当日,原告贾XX向被告武X标招商银行账户中转账9.8万元。后被告武X标未偿还借款本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9.8万元,被告应按约定的利率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武X标辩称其在双方的合伙生意中曾为原告垫资10万元,案涉借款已被抵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也未收回借条,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不予采信。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使被告武X标实际为原告贾XX在合伙生意中垫付了出资款,其也应在双方的合伙纠纷中另行结算处理。
案件判决:
一、被告武X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XX偿还借款本金9.8万元和利息(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8%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武X标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