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洁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2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日8时11分,刘朝露驾驶车牌号为浙A××小型客车,沿1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1省道24公里100米时、与赵恩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擦碰,致赵恩树、杨德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刘朝霞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恩树、杨德珍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1898.0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代理心得
误工费由于是78岁以上老人,虽提供村委会证明。无法核实劳动收入,按拒赔答辩,法院判决误工费全部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32390.08元,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