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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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返还保险公司垫付车损险费用115935元

发布者:吴洁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2日 16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XX及8层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92465973

负责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肥西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程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7082338K

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与被告陈XX、肥西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被告陈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垫付车损险费用123935元(皖A3××××车辆损失115035元、施救费900元、车辆评估费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14日,被告陈XX驾驶皖AD××××轻型栏板货车,沿103省道行驶至肥西县XX公司门口时,与张四成驾驶的皖A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XX驾车离开现场。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后,张四成驾驶的皖A3××××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林X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皖A3××××车辆损失险的承保方即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32000元及评估费4000元。后经重新评估,确定车辆实际损失115035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8000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林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保险人林X车辆损失险保险金115935元(车损115035元、施救费900元),该款项原告已全额支付。另皖AD××××车辆挂靠在被告XX公司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陈XX辩称:

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赔付的金额均不予认可,车辆损失没有那么多钱,我不同意向原告返还,也无偿还能力,我不同意承担责任。

XX公司辩称:

原告所述的案件事实属实,但原告主张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发生交通事故的皖AD××××货车的实际车主是陈XX,陈XX与我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签订有《车辆挂户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及第三者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陈XX承担”,且陈XX也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未买商业险造成的一切后果。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5月14日,被告陈XX驾驶皖AD××××轻型栏板货车,沿103省道行驶至肥西县XX公司门口时,与张四成驾驶的皖A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皖AD××××货车的实际车主为陈XX,登记在被告XX公司名下,双方签订有《车辆挂户经营合同书》。皖A3××××轿车的实际车主为林X,林X作为被保险人在原告平安XX公司为皖A3××××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林X要求平安XX公司予以赔付并诉至法院。经评估皖A3××××轿车实际损失115035元,为此平安XX公司支付评估费8000元。后经肥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平安XX公司赔付林X车损115035元、施救费900元,合计115935元,该款项平安XX公司已全额支付。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平安XX公司已就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皖A3××××轿车的损失向被保险人林X进行了赔付,依法取得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被告陈XX在案涉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平安XX公司要求其返还垫付的赔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平安XX公司主张的8000元评估费是其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非代位求偿范围,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皖AD××××货车挂靠在被告XX公司名下,XX公司系被挂靠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XX公司依法应与挂靠人陈XX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平安XX公司要求XX公司与陈XX连带返还赔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XX公司垫付车损险费用115935元;

二、被告肥西县XX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元,财产保全费1140元,合计2529.5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163.5元,被告陈XX、肥西县XX公司共同负担2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洁律师,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120********1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