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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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律师代理刘某甲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获缓刑

发布者:张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6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搭建盆景场地,擅自雇佣挖机前往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山头进行挖树平地作业,并在现场指挥施工。次日8时许,刘某甲在继续指挥平整土地时,被当地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制止,遂停止作业。经某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甲此次作业共毁坏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6株。同年9月19日,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委托家属在被破坏的山地上补种了树木进行生态修复,并取得了当地村组及村民的谅解。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刘某甲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与刑罚适用方式上。辩护人提出:第一,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第二,刘某甲在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委托家属在被破坏的山地上补种树苗,努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第三,结合其自首及生态修复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刘某甲毁坏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6株,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但对其自首及悔罪表现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补种树木照片及谅解书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委托家属积极采取生态恢复措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甲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家属及时补种树木并取得谅解,将“生态恢复”这一酌定从轻情节转化为扎实的书面证据,为争取缓刑奠定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张律师精准把握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裁判导向,将辩护重心从“无罪或罪轻”转向“自首认定与生态修复”,有效契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后,在庭审表现中,张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已得到弥补的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社区矫正建议,最终实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张多律师,电话:13789355393,女,法学本科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83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1430420********83 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