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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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律师代理阳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发布者:张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6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7月,贺某乙驾驶某AXXXXX号电动车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单元某栋地段倒车驶入内部道路时,与阳某甲驾驶的某AXXXXX号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阳某甲摔倒受伤(经鉴定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及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贺某乙倒车未让行负主责,阳某甲超速负次责。阳某甲住院治疗7天,后经鉴定误工120日、护理45日、营养60日。阳某甲一审起诉请求贺某乙赔偿各项费用3.5万余元及后续治疗费3.3万余元。一审法院核定阳某甲医药费、护理费等合计1.9万余元,判决贺某乙承担70%责任,扣除已垫付六千余元,尚需赔偿七千二百余元,但未支持阳某甲主张的误工费、修车费等。阳某甲不服,委托张多律师代理二审上诉,请求改判支持误工费1.2万元、车辆维修运输费一千元、接骨手续费六千余元及后续治疗费3.3万余元。贺某乙亦提起上诉,请求驳回部分医药费及护理费,并主张其仅应承担60%责任。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一审判决对阳某甲各项损失的核定是否准确。阳某甲主张的误工费、车辆维修运输费、接骨手续费及骨折后续治疗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贺某乙主张剔除的自行购药费用二千九百余元及护理费七千五百余元是否合理。第二,一审判决对双方民事责任的划分比例是否恰当。贺某乙主张阳某甲逆行超速应自担40%责任,其仅承担60%责任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一审认定贺某乙承担70%、阳某甲承担30%的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损失核定,针对阳某甲主张的误工费,虽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某窗帘店工作证明证实其实际从事劳动并有收入,且主张的1.2万元未超过同行业工资标准,故二审予以全额支持。对于车辆维修费、接骨手续费及后续治疗费,因缺乏正规发票、未实际产生或无鉴定意见,二审未予支持。贺某乙要求剔除购药费及护理费的主张因有正规发票和鉴定意见佐证,亦被驳回。最终,二审法院重新核定阳某甲总损失为3.1万余元,由贺某乙承担70%即2.1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六千余元,改判贺某乙赔偿阳某甲1.5万余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第一项,部分支持了阳某甲的上诉请求。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二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一审因证据不足驳回误工费的困境,张律师精准把握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要点,指导当事人补充收集某窗帘店的工作证明等核心证据,成功在二审中争取到1.2万元误工费。同时,张律师对对方上诉理由进行严密驳斥,稳固了70%的责任比例。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不仅大幅提升了赔偿金额,从七千二百余元增至1.5万余元,更有效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张多律师,电话:13789355393,女,法学本科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83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1430420********83 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