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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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律师代理符某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减赔

发布者:张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2日上午,符某甲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交叉地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彭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甲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甲转弯未让行负主要责任,彭某甲未靠右行驶负次要责任。符某甲申请复核,交警部门维持原认定。彭某甲受伤后先后在两家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等,行关节镜下重建术,住院7天,花费2.5万余元。彭某甲单方委托某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彭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符某甲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2.8万余元。符某甲对责任认定及伤残等级有异议,委托张多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符某甲主张两车未相撞,系彭某甲自行摔倒;第二,彭某甲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是否合理;第三,前期治疗费用是否存在过度用药及各项损失的具体核定标准。针对上述焦点,张多律师协助符某甲向法院提出抗辩,并依法申请对彭某甲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诊疗项目及前期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重新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两车发生碰撞,符某甲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某鉴定所重新鉴定,彭某甲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未达25%,不构成伤残,但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且前期住院医疗费用审核为合理。法院据此依法核定彭某甲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因彭某甲不构成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重新鉴定费用的分担比例,法院最终判决符某甲赔偿彭某甲3.2万余元,驳回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单方作出的十级伤残鉴定及高额索赔,张律师准确抓住伤残等级与医疗费合理性两大核心突破口。通过细致阅卷与沟通,张律师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及医疗费用审查,成功推翻原伤残结论,大幅核减了残疾赔偿金等高额诉求。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举证质证有力,最终促使法院采纳重新鉴定意见,为当事人成功减损,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多律师,电话:13789355393,女,法学本科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83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1430420********83 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