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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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律师代理周某劳动争议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张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55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周某曾为某窗帘布艺馆(该馆于2020年12月注销,实际经营者为封某)提供劳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封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周某支付报酬,单笔金额从两千余元至四千余元不等,支付时间并不完全固定。周某在工作期间留有考勤打卡记录,其微信亦收到加入该馆工作群聊的企业微信邀请通知,群内包含封某等数十位同事。后双方发生争议,周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封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封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亦未能证明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故判决确认某窗帘布艺馆与周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封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做事付酬的劳务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封某与周某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封某上诉主张,其向周某支付的款项并非连续按月支付的固定工资,而是有时多有时少、按工作量支付的劳务报酬,且周某未能提供工作证、招聘登记表等直接证据,双方实为劳务关系。周某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封某与周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周某提交的劳动报酬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转账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封某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仲裁及一审、二审阶段,张多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导当事人周某全面收集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企业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面对对方关于“劳务关系”的抗辩,张多律师敏锐指出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帮助周某在二审中胜诉,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主张相关劳动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张多律师,电话:13789355393,女,法学本科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83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1430420********83 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