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邹某经案外人王某推荐,进入某公司衡阳分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11月,邹某在工作时间内不慎受伤。因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某公司衡阳分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邹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的工钱按每平方米X元至X元不等计取,收入由王某与公司结算后平分,具有即时结清特征;且公司未对邹某上下班时间进行规制,专业工具亦由邹某自备。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邹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多律师代理二审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邹某与某公司衡阳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多律师在二审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某公司衡阳分公司工程部因工作需要,由项目经理曹某委托王某招募人员。在仲裁阶段,公司明确承认业务不外包且王某系公司员工,但在一审中又否认王某的员工身份,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前后陈述存在明显矛盾。第二,王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工作报酬未高于市场工价,符合客观事实。第三,邹某接受王某的工作管理和安排,实质上即接受了公司的管理,且邹某从事的木工工作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某公司衡阳分公司则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衡阳分公司在仲裁庭审期间认可王某系公司员工,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其自认。邹某接受王某的工作管理和安排,并从王某处领取工资,应视为邹某接受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同时,邹某从事的木工工作确系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邹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确认邹某与某公司衡阳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张多律师精准锁定对方在仲裁与一审中关于“王某身份”陈述矛盾的致命弱点,以此作为突破口。通过深入剖析用工管理、报酬发放及业务组成等劳动关系核心要素,有力论证了邹某对被上诉人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其逻辑严密的代理意见直接促使二审法院采信并推翻一审认定,成功帮助当事人在二审中逆转胜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