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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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多律师代理李某甲故意伤害案获轻判

发布者:张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等多次被某法院判处刑罚。2019年6月,李某甲在某监狱服刑期间,于同年9月3日21时许,在该监狱某监舍门前走廊,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潘某乙发生争吵。李某甲先动手打了潘某乙一耳光,双方随后扭打。潘某乙还手击打李某甲头部,李某甲则用右手朝潘某乙左眼和鼻梁骨处连打两拳。后被同监区服刑人员唐某甲、伍某乙制止。潘某乙因眼部和鼻子出血被送医治疗,经鉴定,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向潘某乙表达歉意,赔偿四千元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李某甲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一方面,李某甲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另一方面,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李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能否被采纳,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是法庭审理的核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甲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某法院判决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其前罪余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六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人服刑期间再次犯罪且系累犯的严峻局面,张律师敏锐抓住“坦白”与“积极赔偿获谅解”两大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通过指导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促成赔偿谅解,有效化解了被害人的对立情绪。庭审中,张律师围绕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张多律师,电话:13789355393,女,法学本科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83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1430420********83 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