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年某月,李某甲驾驶某A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国道某公里处刮撞行人阳某,致阳某受伤。某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全责。阳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2万余元,其中阳某垫付九千余元,李某甲垫付13.2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阳某伤残程度为两个十级。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李某乙(系李某甲妻子),在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阳某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随儿子刘某甲在城镇居住生活。阳某委托张多律师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及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阳某各项损失共计26.2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赔偿阳某12.9万余元,并返还李某甲垫付款13.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一并处理李某甲垫付费用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50元/天计算;鉴定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赔付。同时,保险公司当庭提交保险条款拟证明扣减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由李某甲承担。张多律师代理阳某质证指出,该证据非新证据,属格式条款且无李某甲签名,无约束力。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与鉴定费是否正确;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支付李某甲垫付费用是否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按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李某甲垫付的费用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审为避免诉累直接返还并无不当,不违反程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首先,在一审阶段,张律师敏锐捕捉到阳某虽为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关键事实,成功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其次,在二审中,面对保险公司突然提交的格式条款证据,张律师迅速反应,从证据规则角度精准质证,指出其不属于新证据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成功阻止对方扣减非医保用药及转嫁鉴定费的企图。张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与专业的法律分析,有效化解了保险公司的上诉攻势,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确保了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张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