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封某系某窗帘布艺馆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周某自2018年7月起在该店工作,每月工资三千余元。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支付两千余元至四千余元不等的款项。2020年5月,周某在工作中摔倒受伤。诉前,周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窗帘布艺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封某不服该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周某不受其管理,其支付的款项为劳务费而非工资。周某则辩称其受封某管理,需考勤且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工资由封某固定发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多律师作为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不受原告管理,无人身依附关系;被告则主张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地位,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企业微信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工作情况,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原告主张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主体资格、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及业务组成等因素,确认被告与原告经营的某窗帘布艺馆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张律师精准把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银行流水、考勤表、微信工作群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庭审中,张律师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承揽关系”的主张,促使法院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