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17日15时,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行驶至某公里处时,刮撞行人阳某,导致阳某受伤。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阳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阳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住院178天。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阳某骨盆多发骨折、右膝损伤,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并建议住院期间计护理期、营养期。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李某乙,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阳某在张多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阳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时长如何认定。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伤情对应的护理期和营养期最高为90天。第二,阳某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是否充分。第三,各项具体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包括医疗费是否应核减非医保用药、是否存在挂床情形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李某甲负全责。关于赔偿标准,阳某虽系农业家庭户,但证据表明其一直随儿子在城镇居住生活,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关于鉴定意见,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法院依法核定阳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耒阳支公司赔偿阳某各项损失12.9万余元;同时支付李某甲先行垫付的13.2万余元;驳回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敏锐捕捉到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的事实,指导客户收集并提交了居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成功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大幅提高了赔偿总额。其次,在庭审表现上,面对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和“三期”时长的质疑,张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对方未提交相反证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促使法院全面采信鉴定意见。最后,在策略制定上,张律师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医疗费垫付与保险理赔关系,确保原告能够及时、足额获得理赔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多律师